深建市場〔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轉發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粵發改法規函〔2023〕460號)等文件精神,降低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結合深圳實際,現就推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金額的2%。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施工和貨物類項目,鼓勵招標人根據投標人誠信情況并結合項目實際采用以下方式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具體標準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投標截止日前,投標人為無失信記錄中小微企業,采用投標保證金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中小微企業認定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失信記錄是指投標人在“信用中國”、深圳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等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二)投標截止日前,投標人在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中信用等級為A時,采用投標保證金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信用等級為B+時,減半繳納投標保證金;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按聯合體牽頭單位在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中信用等級確定相應減免標準。
(三)根據招標文件約定,投標人采用投標保證金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的,承諾函應包括企業規模、信用狀況等內容,并對真實性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須招標建設工程項目,鼓勵招標人結合項目特點,參照上述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減免政策執行。
二、嚴格懲處違法失信行為
享受減免投標保證金政策的投標人,如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招標人可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應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在深圳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曝光;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給予限制投標資格、罰款等行政處罰。招標人可將投標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擇優參考要素。
三、全面推廣電子保函(保險)
大力推行電子保函(保險)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應用,投標人可自愿選擇辦理電子保函(保險),電子保函(保險)與紙質保函(保險)具有同等效力,招標人不得拒絕接收。鼓勵銀行、保險等擔保機構根據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的誠信情況,進一步簡化辦理流程、降低服務收費。
四、定期清理各類保證金
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提高站位,按照“誰收取、誰清理、誰退還”原則,每年定期開展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的清理工作,并通過深圳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或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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