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八十二條。重點如下:
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條明確: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評標、確定中標人以及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明確: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或者在資格預審后再對投標人數量進行限制。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不得參加投標
第三十九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可以不設標底,...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7種行為視為串標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二)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印;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標人的電子文檔;
(五)不同投標人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互聯網協議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
(七)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投標不足三個的,視情況繼續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第二款:
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有效投標仍具有競爭性的,應當繼續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投標是否仍具有競爭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
鼓勵免收或者減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者比例、收退時間等。
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鼓勵使用電子保函。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等級高的投標人免收或者減收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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